4月9日,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,对哈尔滨市川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川泽投资)从业人员裴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公告显示,川泽投资存在在以下违规行为:一是未及时更新法定代表人信息,未及时更新出资人信息;二是公司专职人员仅3人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)第二十五条、第四条的规定,不符合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》(中基协发〔2023〕5号)第八条的规定。
裴玉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,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。依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,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裴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公开资料显示,川泽投资成立于2015年5月,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经营范围包含、投资管理、私募基金管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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